内容简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并未完成《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其“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第一顺位的民事法源实施将近20年(1912—1929),成为“前民法典时代”的“实质民法”。本书将时间定格于1912-1928年的北洋政府时期,事实聚焦于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适用,紧扣“‘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法源”、“清朝的旧刑律如何适用于民初新时期的民事审判”这一核心问题,考证、发掘“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适用难题,依据完整的大理院民事司法判决等档案资料,研究大理院如何克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难题,论析大理院如何撷取近代西方民事法律概念、原则和方法,通过司法判例和解释例方式,实现中国固有法的转化创新,揭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特殊的民事法源在大理院特殊的司法机制下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透视大理院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历程对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影响,力图探究“前法典划时代”民法近代化的路径和特色。
作者简介:
:段晓彦(1981-),女,河南南阳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台湾辅仁大学、东吴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近代中国民法史、司法制度史。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发表论文近20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等。2015年9月,获第四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二等奖;2016年6月,获福建省第十一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