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典》已经通过并生效,《民法典》对是否采纳原因理论这一理论主线,态度并不明确,但在合同目的、不当得利等制度中均有原因理论的身影。
本书主张在《民法典》中确立原因理论,作为《民法典》的体系主线,整合《民法典》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作为《民法典》的内部体系串联的原因理论,既要规定原因的赋予功能,在考察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效力时考察原因,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同时也要采用原因的矫正功能,对缺乏原因的给付结果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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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经通过并生效,《民法典》对是否采纳原因理论这一理论主线,态度并不明确,但在合同目的、不当得利等制度中均有原因理论的身影。
本书主张在《民法典》中确立原因理论,作为《民法典》的体系主线,整合《民法典》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作为《民法典》的内部体系串联的原因理论,既要规定原因的赋予功能,在考察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效力时考察原因,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同时也要采用原因的矫正功能,对缺乏原因的给付结果进行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