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面对近来接踵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2017年先后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政策文件的形式试点并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巩固前期试点成果,加快探索构建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以专项司法解释的形式主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根据上述政策文件与司法解释的权威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由国务院授权的部委或省市政府及其指定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作为原告,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行为人所提起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之诉。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突出亮点与后盾保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该项新型诉讼之试行实践状况却难言令人满意,其不仅存在适用条件“模糊”和“泛化”的问题,而且面临与既有制度之间彼此“重叠”(与环境行政执法)和“冲突”(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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