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案件事实的形成,不仅是证据的产物,也是语言和修辞的建构产物。在法庭上,证据完成了提供案情信息、证明信息真实性的工作,但这些信息处在碎片化、非语言化的状态,直接拼凑之后并不能得到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
因此,仍需依赖修辞和叙事等人类语言活动,将碎片化的案件信息组织成首尾完整、有主题、有情节的叙事化的事实文本,才能得出有效的判决。在证据信息的叙事化过程中,挑选裁剪、情节发挥、人物建构和解构等修辞策略,可能导致基于同样的证据建构出不同案件事实。
法庭是各种叙事立场博弈的平台,公众也往往借用案件审理的平台去表达他们的生存状况以及对制度的诉求,善恶、自由、存在等话题都或隐或现地蕴含于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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