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个人自决上,应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手段予以回应自动决策系统的巨大风险。在透明度上,建议借鉴相关不透明决策系统的规制经验。在反歧视上,需要从因果关系证明、弱势群体概念等内容出发,对法律进行部分调整。在法律人格上,当智能代理人承担类似老练仆人的功能时,就可以视为法律主体。第二部分从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领域出发,在具体场景中探讨人工智能的规制,并探讨了以下问题:在社交媒体中,越来越多地使用人工智工具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在法律科技中,重新构建法治并将其嫁接到技术之上的问题。在行政决定中,建立与机器学习算法相适应的内在规则问题。在智慧执法中,可问责性、非歧视以及法律执行问题。在金融市场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前景及其难题。在公共治理中,确定人工智能系统准则的问题。在税收程序中,从风险管理系统的角度研究完全自动化税收程序的问题。在医疗保健中,作为医疗器械的学习机器在监管中的角色、使用人工智能医疗系统时的医患关系及责任问题。在竞争法中,人工智能会产生的默契合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卡特尔化的系统性倾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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